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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稽查执法在行动 浙江温州发布2023年度市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4-03-26 14:44   

  2023年以来,温州市场监管部门以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营造放心消费环境为目标,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聚焦民生重点领域,开展“铁拳”“亮剑”等综合执法行动,不断提升消费信心,有效促进释放高质量发展动能。近期,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3年度市场监管领域消费投诉十大典型案件。

  一、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温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骗取消费者价款而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案

  2023年12月6日,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温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涉嫌违反消保法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温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从2023年2月开始,组织开展“认养活动”,活动内容为消费者在该公司处选择认养对象(土鸡或香猪),支付相应认养费用,由该公司具体负责认养对象的养殖。认养期限届满后,消费者可选择自用或选择由该公司对认养对象进行回购。截至案发时,已有12名消费者一共认养了5600只鸡,单价50元/只;认养了35头藏香猪,单价2000元/头,经营总额共计35万元。经调查,该公司能提供证据证明养殖的土鸡有2000只、香猪35头,在消费者领取其余养殖对象时,该公司用盐焗鸡等代替土鸡交付给消费者。该公司组织“认养活动”承诺交付的认养对象实际养殖数量远小于消费者认养的数量,并且消费者领取时却用盐焗鸡等代替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二、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温州市龙湾蒲州某便利店向未成年人售酒案

  2023年10月30日,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温州市龙湾蒲州某便利店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5017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4日,龙湾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学生家长举报,对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某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货架上摆放有不同口味的某品牌预调酒(酒精度3%vol),该经营场所未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标志。经查,当事人在明知消费者为未成年人(小升初学生)的情况下,两次向其销售某品牌预调酒,至案发时止,共计违法所得17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8日,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温州市瓯海某游乐场、温州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共计7.6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3日,瓯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网络举报线索,发现某电商平台上有多个账号发布涉嫌虚假宣传当事人温州市瓯海某游乐场经营的“某探险乐园”游乐场的视频广告。经查明,当事人委托温州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上做网络宣传和推广并制作“某探险乐园”的卖票产品链接,宣传视频广告内附有产品链接,消费者可通过链接直接买票。4月29日,温州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邀请张某某前往游乐场进行拍摄,张某某在其经营操作的7个账号均发布了“耗资百亿打造温州准8A景区”、“园区超大有1000个篮球场那么大”等宣传“某探险乐园”的虚假文字及语音介绍内容的广告。当事人均未对张某某经营的7个账号及其他账号发布的宣传游乐园的视频广告内容进行核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瓯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分别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予以行政处罚。

  四、温州市洞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温州市洞头北岙某餐馆其他消费侵权行为案

  2023年5月25日,温州市洞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温州市洞头北岙某餐馆消费侵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31日,洞头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温州市洞头北岙某餐馆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营业时不提供免费餐具,仅提供收费的一次性餐具,收费标准为1元/人/副。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开始提供一次性餐具,同时取消提供免费的非一次性餐具。后因一次性餐具采购价格上涨,当事人对提供的餐具进行收费,收费标准为1元/人/副。餐具是消费者完成就餐消费所必需的一部分,提供餐具是食品经营者应承担的服务责任,而当事人强制收取餐具费的行为,变相将自己应承担的服务责任转嫁给消费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洞头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乐清市乐成某宾馆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

  2023年11月21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乐清市乐成某宾馆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信息时作虚假宣传、提供餐饮服务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按规定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和销售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4日,乐清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乐清市乐成某宾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某电商平台上该宾馆商务大床房页面信息,其中便利设施一项显示床具:鸭绒被,床具:毯子或被子等信息。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其客房实际提供的被子其被芯填充物为定型超细纤维,与网页信息不符。因当事人提供床具费用包含在客房费用内,且其提供的鸭绒被等床具无具体收费标准,故该项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当事人还存在提供餐饮服务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的行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按规定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行为和销售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乐清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5万元的行政处罚,合计罚款3.05万元。

  六、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瑞安市某健身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3年12月14日,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瑞安市某健身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市民童女士向瑞安市市场监管局反映瑞安市某健身房对于其合理退款要求恶意拖延、无理拒绝,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调查,该健身房在开业前对外宣传开业时将配备游泳池,童女士故而在该处花费4160元办理三年亲子会员卡,后该健身房因自身原因无法在营业场所内配备游泳池。该健身房未依约提供游泳项目,消费者据此提出退款要求为合理要求,而健身房对童女士合理要求超15日未予处理,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行为系故意拖延、无理拒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根据以上事实,该健身房被瑞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退还童女士款项,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7日,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文成县某烟花爆竹经营部其他消费侵权行为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22日,文成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电话举报,对文成县某烟花爆竹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经营部销售人员在现场销售时按外包装上印制的数量将80发的亮宇开门红组合烟花作为100发进行销售。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3日向文成县某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下订购进了100箱80发的亮宇开门红组合烟花用于销售,购进价格为80元/箱,购进金额为8000元。由于订不到货,文成县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购进了厂家一批外包装印刷为100发,实际为80发的亮宇开门红组合烟花并交付给当事人。当事人在现场销售时按外包装上印制的数量将80发的亮宇开门红组合烟花作为100发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文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4月4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苍南某美容馆使用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化妆品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4日,苍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辖区某美容馆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美容馆使用的植物萃取精华液、汉洗植物护发精华液等化妆品3款38瓶(套),其外包装标签上标注“防脱育发”、“养发固根”等字样,但未标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以及验收记录、经营使用记录等相关材料。经国家药监局系统查询,查不到上述化妆品注册信息。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委托广州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上述化妆品。自2021至被查处,累计涉案产品货值总金额为85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苍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九、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泰顺县某钻石店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5月9日,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泰顺县某钻石店等4家金饰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共计罚款2.8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1日,泰顺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称泰顺县部分黄金珠宝首饰店存在销售假冒宝格丽、爱马仕、香奈儿等品牌首饰的违法行为。经查,泰顺县某钻石店、泰顺县某(甲)珠宝店、泰顺县某(乙)珠宝店、泰顺县某珠宝行四家涉案经营现场货柜内均摆放有待售的香奈儿、宝格丽、爱马仕等饰品,售价以商品标价为基础按照一定折扣的形式销售。经上述品牌知识产权代理工作人员鉴定,涉案商品为侵权假冒商品。至案发,执法人员现场扣押假冒首饰共计37件,涉案经营额共计9万元。上述四位当事人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泰顺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十、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温州湾新区分局查处温州市温州湾新区某水果店以虚假的商品说明销售商品案

  2023年12月26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温州湾新区分局依法对温州市温州湾新区某水果店以虚假的商品说明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没1196.8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6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温州湾新区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温州市温州湾新区某水果店进行现场检查,并检查当事人在某电商平台上的后台数据,系投诉举报人购买的同款商品名称为“新西兰西梅”的链接,商品详情产地为新西兰。当事人无法提供新西兰西梅的进口报关单。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中旬在某电商平台上经营的网店上架名称为“新西兰西梅”、商品详情产地为新西兰的销售链接。该链接销售的产品实际为国产西梅,产地为新疆,系当事人从温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购进,购进价格为28.3元/斤。该链接自上架之日起,至案发之日止,共销售6单,销售价格为32.8元/单,违法所得196.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温州湾新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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